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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年04月29日 信息來源:/ 點擊數:
防爆電動機的機體既可作為所有不動件安裝固定之用又可作為防爆外殼。
井下使用的電動機,其機體必須用鋼制造(鑄造或焊接)或采用性能與鋼相近的高弼度材料制造,其抗拉強度極限為40公斤/毫米2,屈服點不小于20公斤力/毫米2,相對延伸率不小于10%,沖擊韌性不小于3.5公斤力?米/毫米2,布氏硬度為140~207。自由容積在2.5升以下的機體可采用強度不低于C415-32(FOCT1412-70)的灰鑄鐵制造。
其他用途的防爆電動機,其機體可采用鋼或CV15-32灰鑄鐵制造(不必考慮電動機內腔自由容積的大?。?/span>
當機體采用其他材料制造時,必須按照防爆及礦用電器制造規程并取得國家檢驗部門的同意。
防爆電動機機體的結構型式和外形取決于電動機的用途和所采用的冷卻系統。
井下用的電動機,機體結構必須牢固,無凸出部份,可有少量加筋。目前推薦設計的機體具有均勻分布的加筋,并考慮到往機體上焊筋實現機械化的可能性。筋條不應有銳邊,其邊緣須倒圓或倒角。
采煤機電動機機體的輪廓形狀必須與采煤機的外形相適應。用于室內外設備的電動機可采用輕型的機體。通常須根據不同用途,為機體通用化選擇最佳的方案。
非外殼隔爆的防爆電動機(安全型及過壓通風型)的機體與通用電動機相似。
如果機體帶有外部冷卻的筋條,它的厚度與電動機的尺寸無關,建議采用下列數值
鋼制機體——不小于4毫米,鑄鐵機體——不小于6毫米。
機體的圓殼上通常加制凸臺,用以作為機座,以便固定到基礎上及安裝接線盒。
機體的壁厚應根據防爆外殼的要求選擇。防爆及礦用電器制造規程規定;鋼制機體的壁厚不應小于4毫米,鑄鐵機體應不小于6毫米。機體外殼應按防爆要求,采用水壓試驗進行檢驗。
礦用電動機機體剛性的計算方法和通用電動機相同。
用于井下采掘移動設備的防爆電動機機體必須在混凝土底座上方,以0.5米的高度進行拋落試驗,并以半徑R為25毫米的錘子和70牛頓米,即7公斤力.米的沖擊能進行沖擊試驗。試驗后還應保持防爆性能。
試驗均應按照防爆及礦用電器制造規程的規定進行。為滿足制造規程的要求,電動機的機體應有足夠的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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