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電機的結構,包括結構型式、構件設計、材料類別及性能、加工工藝等,除實現防爆電機的基本功能外。還要著重于各項安全性能的保證。
1.外殼防護。防爆電機的外殼,除作為定子和轉子旋轉構柞的支承之外,還要實現對自身以及對機外人、物和環境安全的防護。
第一種防護:防止人體觸及或接近機殼內帶電部分和人體觸及機殼內轉動部件(光滑旋轉軸和類似物除外),防止固體異物進人防爆電機內部。
第二種防護:防止水滴或水流進防爆電機機殼內而引韶有害的影響。
第三種防護:防止一些偶發性因素造成的有害影響,以及對特殊環境條件的防護。
對第一、第二種防護,已有國家標準GH4942.1《電機外殼防護分級)對各種防護的分級及其內容、檢驗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外殼防護分級標志由字母IP及兩
個表征數字組成,防爆電機的銘牌上注明所適用的等級體積較小的防爆電機可簡化。
對第三種防護,因產品的結構而引起的偶發性的不安全因素,則要在產品結構中作特殊的防護,例如為防止因電容器爆裂而引起的人身傷害,則可加電容器罩等等。而對一些為防止機械損害或潮漫(由凝露所引起的)、腐蝕性氣體、霉菌、蟲害以及防爆電機在爆炸性氣休、粉塵多不境工作的防護,則屬于特殊環境的防護,需要有專門的防護措施,并要符合專門的防護規程。
2.機械強度。防爆電機所有可能承受機械應力作用的構件,都能承受相關應力的作用而不發生有害的形變甚至損壞,并有足夠的安全系數。對防爆電機的機殼應能承受支承繞組鐵心、端蓋和轉子重量和實現能量轉換相應的扭矩,同事在散熱中,起到構成風路和散熱表面良好作用;所有旋轉部分,還要承受高速或者超速旋轉時產生的離心力的作用;轉軸要能承受負載轉矩、單邊磁拉力、對被驅動件因安裝同軸度的偏差,而引起的附加轉矩、不平衡離心力以及轉子重量的作用下,而不產生有害變形所屬的強度和剛度。
注:任何不允許的變形都會導致氣隙不均勻、震動和噪聲加大,甚至定轉子相擦或零部件損壞而產生故障,影響防爆電機的安全運行。